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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会议综述

来源: 发表时间:2021-12-20 10:51:43字体大小:

 2021年12月19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承办,山东政法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协办的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在济南召开。由于受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线下会场设立在山东政法学院。来自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东南大学、烟台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检察院、聊城检察院、菏泽检察院、日照检察院、广东省广州市法院等多个地市的检察院、法院及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等线上线下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上,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李玉福致辞,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一级高级法官王玮主持。李玉福强调,刑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难题、理论新题、时代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发挥智库作用,为我省刑事司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贡献智识力量,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从加强政治理论建设、意识形态建设、智库能力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对刑法学研究会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次学术年会的主题是“‘十四五’规划时期刑事治理问题研究”,会前共收到论文54篇,其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问题研究11篇,危害食药环卫生犯罪问题研究8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8篇,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问题研究5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他问题10篇,“十四五”刑事法治发展的展望与实施12篇。

 学术年会研讨阶段分为“企业合规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食药环境卫生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金融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及刑事法治展望”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又分为主题发言、专家点评与自由讨论三个环节。19位发言人围绕专题进行报告,12位点评人对报告作了独到点评,讨论环节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形成了自由热烈的学术交流氛围。现将学术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企业合规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一级高级法官王玮法官主持。该单元共有四位报告人,三位评议人。

 报告环节: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张兆武汇报的题目是《合规业务中刑事调查的应对》。张律师指出,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刑事调查预警机制,建立刑事风险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应对方案,以便迅速识别涉嫌违法的人员,将违法员工交给司法机关。企业还应当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相关律师应当让客户了解其一般将面临哪些机关的刑事调查,让客户清楚调查机关的程序都有哪些;让客户明白相关机关一般会向调查对象出示何种法律文书;应当向客户讲解刑事诉讼的流程及诉讼权利;应向客户讲解相关部门可能调查哪些证据,向客户梳理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此外,企业合规律师还应当向客户解释面对刑事调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包括提醒被调查人认真核对笔录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王慧报告的题目是《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王检察官对中国企业合规的内涵及价值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职能定位进行了分析,对刑事合规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进行了介绍,并对刑事合规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赵承霞汇报的题目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刍议》。赵律师指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是一次了不起的尝试,但由于该制度建立不久且缺乏实践指导,所以相关内容亟待完善。在人员配置方面,必须要注重专业领域的协调,这样才能实现监督评估的效果;同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选派”和“临时聘用”机制,用以提升监督评估的效果。在权利配置方面,要实现“一事一报”,重大事项要进行审批或公开听证,要完善违规控告、回避及自查制度。在合规考察的期限方面,要做到适中,不浮于形式也不浪费资源;对于合规考察能否反复适用,要考察主客观情况和危害程度。对于合规验收,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以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门槛,以合规考察报告为依据。

 来自山东政法学院的王翠霞老师汇报的题目是《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模块构建》。首先,王老师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指出刑事合规分为涉罪前的刑事合规和涉罪的刑事合规。指出山东省民营企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揭示了民营企业应对刑事风险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王老师对民营企业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法律服务的优化模块,合规体现的构建模块,刑民交错出罪模块等。

 专家评议环节: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对四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与谈和评议。孟律师主要表达了对企业合规的一些感悟。他指出,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有很多合规的价值,但很多企业没有这种合规的制度,这导致督促作用有限。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是国家责任,从目前来看,仅靠检察机关难以实现目标。企业合规是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基于此,其建议检察机关不作为企业合规的主导机关,而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负责,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不起诉。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本灿教授指出,律师应防止成为企业的共犯,防止帮助企业逃避责任。有观点认为,为了防止案件积压,有必要将合规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李老师对此持反对态度,指出在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被全面发现,此时进行合规监管,将导致资源浪费。关于暂缓起诉协议问题以及监管异地化问题,李教授指出,因为监管人的选择均是属地的,均是当地的律师、会计师等,异地监管面临的问题是费用很难保证,异地办案较难实现。暂缓起诉协议的制度不能适用。因为刑诉法暂缓不起诉的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对企业进行暂缓起诉可能是违法的。关于单位和个人切割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如果犯罪能够体现单位意志,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认定。关于有效性标准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合规计划标准化问题不合理。因为公司自由经营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保障的。这种标准化是不符合公司经营规律的。关于第三方机制的问题,应当分清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启用第三方机制。这取决于企业的整改能力、企业的功能和机制。专项合规机制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如果没有一个体系支撑的话,这些专项合规是不可能实现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赵星教授对各位报告人的出色表现表示了赞赏,他从刑法学宏观基础理论角度讨论了企业合规的法理依据问题。企业合规的问题因涉及犯罪与刑罚,应当纳入基本法律的机制,否则与立法法相违背。赵教授认为如何在合规中实现经济主体保护与公平正义平衡、报应刑目的如何实现,值得考虑。此外,赵教授提出如何在企业合规应用过程中体现司法平等,小企业是否适合企业合规、企业与个人适用方面的平等性问题提出了反思,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主持人王玮法官在本单元的最后进行了简短的总结。王法官对发言人表示肯定,同时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表示赞同。其指出,各位发言人应当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形成更好的效果。

 第二单元“食药环境卫生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主持。该单元共有五位报告人,三位评议人。

 报告环节:

 第一位发言人是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施锐利,其汇报的题目是《山东省食品领域犯罪的刑法适用研究》。施教授在评估目前食品犯罪防范的效果后,着眼于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如何针对当下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现实情况,针对实践中适用刑法时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建议。这类案件存在检控难查处难,查处成本高,司法打击效果有限等问题。山东省食品案件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执法层面从严效果不明显,刑法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与分歧。禁止令的适用不规范,禁止令的内容不同,禁止对象不统一。犯罪的取证比较难,犯罪对象比较容易灭失。主观故意的认定比较难。行政法与刑法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在司法适用中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禁止令的范围,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同一主观故意的正面要求。

 山东中医药大学于慧玲教授汇报的题目是《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的风险与刑法规制》。于教授主要探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的风险,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的刑法规制的逻辑展开,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的刑法规制的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刑法规制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的出路。于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风险主要是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破坏了人类进化自然法则。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滥用对人的尊严造成危害,打破了人类物种的同一性,破坏了人类基因原本的多样性,导致人的“工具化”和“手段化”,对受试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法益造成侵害。在报告的最后,于教授探讨了如何用刑法对人类辅助生殖基因医疗技术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之虎报告的题目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问题研究与对策探讨》。王律师首先指出法律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实务中的相关数据揭示了司法实务中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证据搜集、认定不规范现象,涉案食品药品“销售金额”难以认定问题,适用的罚金刑缺乏具体裁量标准,等等。在此基础上,王律师认为应当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做如下完善:完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中对证据的适用、修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创建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共享的平台、制定载明具体裁量标准的罚金刑、增设禁止从事食品药品从业资格的附加刑、将法益的保护前置化。

 东南大学博士生陈禹衡汇报的题目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共卫生犯罪刑法规制的整体转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读》。陈博士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公共卫生犯罪的价值指引,在于提供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作为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并且基于公共卫生安全法益来坚持谦抑性的安全司法观,秉持活性化立法观来完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疾控防治类罪名是为了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法益而采取扩张适用的态势,野生动物类罪名是为了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来源进行防治,避免疫病由自然界转向人类社会,而基因安全类罪名是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应从多维度入手,系统性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实现总体国家安全。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王筱汇报的题目是《我国刑法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与认定——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王老师首先介绍了写作的背景以及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呈现方式。其一是作为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其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王老师认为,二者均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因而“情节(特别)严重”所涉情形应是能够反映行为法益侵害性,或者反映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有所增加的客观事实。但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并未较为严格地遵循上述规则,并以污染环境罪为例进行了分析。最后,王老师指出,只有那些能够反映行为法益侵害程度,或者能够反映行为法益侵害程度有所增加的客观事实才能被纳入“严重污染环境”与“情节严重”的范畴。

专家评议环节:

 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教授认为此单元汇报的内容有以下特点,领域的专业性、研究问题的具体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黄教授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何竞合的问题,向大气河流中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是污染环境罪还是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我们的研究是从刑法理论角度提出中肯的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洪昌指出,本单元研究领域是典型的行刑交叉、刑民交叉问题。宋律师指出,一个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民事方面的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刑法与行政法衔接存在概念不统一的情况,应当尽量统一概念。对于很多违法行为,行政法中相应的情形与刑法中的情形是不对应的。关于程序衔接问题,宋律师认为应当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进行考虑。比如如果行为人被判处了行政罚款,刑事处罚在涉及罚金刑时,应当减少罚金数额。

 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探讨了积极刑法观与过度刑法化的问题。其指出,我们还需要考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应当贯彻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当中,而现在司法实务贯彻该精神不尽理想,存在证据把握不准,疑罪从轻或从有的情况。食品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多,导致的问题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存在定罪机械化问题。关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情节严重”,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把握是存在问题的;法律未对污染环境的指标进行量化,缺乏明确的标准。刑事司法过度介入社会治理反映了行政执法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单元“金融领域刑事法律问题研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岳宗毅主持。该单元共有五位报告人,三位评议人。

 汇报环节: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伟林的汇报题目是《金融科技监管下反洗钱司法实践与案例探讨》。报告人先对其写作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接着又对文章采用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实践中针对这一案件的分歧主要在于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以及行为主观性。在此基础上,报告人又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分析。

 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部主任佀同方汇报的题目是《建议尽快完善金融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兼谈如何参照同类型犯罪办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汇报人指出,金融诈骗犯罪因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不完善、缺乏指导性案例,致使司法办案中出现了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量刑差别过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客观公正和公信力。应当参照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等数额标准,考虑犯罪数额倍数化的扩大趋势,以高于同类犯罪的数额标准,及时制定、完善金融诈骗犯罪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虎汇报的题目是《刑民分界: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曹法官在报告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厘清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裁判标准,审慎审查私募基金的合规形式要素,即投资内部性、投资人资格、节点备案、信托保障等,以私募主体非法性、对象公众性、风险诱骗性、手段公开性为刑事违法性、可罚性的实质审查要素,并充分考量排除性因素,综合厘定以私募基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完善量刑参照系。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主任梁立营汇报的题目是《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及反洗钱监管研究》。该报告人首先界定了虚拟货币的定义,剖析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犯罪风险以及相关犯罪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监管中的困境与挑战。最后报告人在学习借鉴英国、欧盟等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问题,从法律制度建设、技术层面、监管部门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监管建议。

 山东政法学院孙杰副教授汇报的题目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孙老师首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泛滥的现象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该种犯罪泛滥的原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益论立场根基,突破了传统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性的桎梏,合理限定了信息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处罚范围,有助于更好的打击新兴的各种网络犯罪。孙老师从此罪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探讨了本罪的立法定位,深入分析了此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认定、罪名竞合界分、情节严重认定的适用疑难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式。

 专家评议环节: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院长张传伟教授对每位报告人的文章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对网络现代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了介绍。金融需要发展与创新,应当从司法界定与学理研究方面对某些不具有危害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做出罪化处理;实践中不应当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垄断而将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宁对各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张教授提出了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网络犯罪领域如何体现;第二是目前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张教授认为,我国金融犯罪笼统划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秩序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法益值得思考。单纯针对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认定为犯罪的必要。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展的还不够到位。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小帅指出,目前刑法已经被推到金融市场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吴老师对几位报告人的文章进行了总体上的概况。她提到众筹的合法性问题,现在某些区块链领域中的金融犯罪在定性上缺乏明确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疑难问题》一文的问题非常明确,对于共犯理论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护金融创新与金融合法之间的平衡,应当在金融违法与犯罪之间设置“缓冲带”,防止金融创新的过度入罪。

 第四单元“《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及刑事法治展望”,由山东政法学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欢迎您)院长马凤春教授主持。该单元共有五位报告人,三位评议人。

 汇报环节: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许艳艳检察官汇报的题目是《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许检察官指出,加强对不规范“套路贷”犯罪的研究,对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在犯罪预防领域,有关“套路贷”法律适用的研究,对“套路贷”犯罪予以严厉的刑事规制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意义重大。依托其办理的套路贷案件,许检察官对“不规范套路贷”的概念,形成原因以及“不规范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分析。

 山东科技大学吴立志副教授汇报的题目是《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与专门矫治教育之对比》。吴老师首先介绍了收容教养的概念以及收容教养的不足,包括法律规定不足,收容教养实施程序不足,措施过于严厉,执行场所混乱等情况。其次,吴老师又介绍了专门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方面的规定,并指出了专门矫治教育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吴老师提到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设计,包括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恢复性司法。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谭春晓汇报的题目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刑法解释边界分析》。谭老师提到当前具体实务案例和现阶段舆情的普遍发展规律,探讨了怎样更好的规制网络舆情。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分析实务中的网络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在公共秩序上的具体边界,将伴随着防疫常态化进程带来的网络公共秩序体系的高速建设,逐步成为公共秩序刑法规制中的关键性问题。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刘凯汇报的题目是《刑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的风险与化解——以“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为切入点》。刘老师认为从“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来看,以刑事手段治理专利主张实体面临正当性危机。专利主张实体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害于诚实信用的社会伦理道德。但是,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专利主张实体易导致与专利制度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专利制度的运行风险。以虚假诉讼罪治理专利主张实体是较为适宜的选择,同时还应重视非刑事手段的运用。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燕妮汇报的题目是《论定罪情节:问题、借鉴与完善》。宋博士主要讲述了三部分内容,包括当前我国定罪情节存在的问题,可借鉴的域外经验以及定罪情节的完善路径。宋博士以“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出发点,对情节犯的认定的缺憾进行了介绍,包括情节犯内涵与外延不清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宋博士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模式,从理论上统一认定情节概念的要素;在立法上统一刑法语言,减少模糊性内容,完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要素衔接;在司法上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规范司法解释工作。

 专家评议环节:

 山东交通学院副教授温登平首先提到了中国刑法的几个发展方向,包括民族性与世界性、批评与建设并重、专业性与突出性等。温教授指出,“套路贷”本身并非一个规范的概念,而“不规范套路贷”从法源上讲欠缺合理性。《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与专门矫治教育之对比》一文应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他对“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别提出质疑。《社会公共秩序的刑法解释边界分析》一文应当重点讨论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刑法规制专利主张实体的风险与化解——以“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为切入点》应在开头界定文章的核心概念,探讨敲诈勒索罪的法益等问题。关于宋博士的文章,温老师认为其所举例的是量刑情节而非一个定罪情节,在说服力上存在缺憾。

山东财经大学吕欣副教授总结了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情况,指出刑法中三分之一的法条是经过修正案修正过的,并反思了修正案这种修法模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是否合理等问题。吕老师还指出时代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刑法的频繁的变化。

山东政法学院景年红副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现了积极的刑法观,刑法的介入越来越早期化。在此基础上,景老师提出犯罪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的质疑,并提出抽象法益是否能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的疑问。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曲伶俐主持,曲教授宣读了49篇优秀论文名单,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16篇,三等奖32篇。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山东政法学院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首页(欢迎您)副院长张爱艳教授对本次学术会议进行了综述。她总结了本次年会的几个特点:其一是研讨内容丰富,刑法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多,新观点与新思想多;其二是本次年会发言人的数量是历届年会中最多的一次,主题发言精彩,点评水平高;其三是会议首次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效果远超预期。本次年会法律实务工作者踊跃参与,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互通、交流与学习提供了很好机会,我们要继续发挥好刑法学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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